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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广西高院发布!这项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广西高院  字体大小[ ]

 广西高院发布!这项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11.94万件  222亿元

广西法院“桂在执行 · 惠企暖企”

专项执行行动成效明显

  12月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法院“桂在执行·惠企暖企”专项执行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田少红出席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广西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的决策部署,开展‘桂在执行·惠企暖企’专项执行行动,持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田少红介绍,今年1-11月,广西法院共执结涉企业案件11.94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22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执”民之所急,“行”民之所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财产申报穿透式审查工作机制,强化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的责任和范围,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和压力,保障执行财产查明效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广西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推动有财产的案件执行到位。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共拘传8501人次,拘留2130人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248人次,限制出境249人次。

  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广西法院更加注重执行方式的合理性、执行强度的适当性,采取“活封”“活扣”措施3459次;深化执行和解机制等柔性执行方式,促成29808件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涉及金额71.86亿元;加大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督促预告,给被执行企业“喘气”“回血”机会;推行失信惩戒预警提示和宽限期制度,帮助市场主体重回正常生产经营轨道,实现双赢多赢。

  驰而不息攻坚执行难。今年,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执结案件,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交叉执行,自治区高级法院下发《关于常态化抓实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排除执行阻力压力,高效推进涉企案件执行工作。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跨区域协作联动,与贵州黔南州中院签订桂黔“陆海新通道”毗邻地区人民法院跨域执行协作协议,破解跨省执行难题。探索创新,激发执行效能,全区法院交叉执行涉企案件4699件,有效化解一批执行难案积案。除了交叉执行,广西法院加大“执破融合”力度,助力出清一批“僵尸企业”,挽救一批有发展前景和经营价值的危困企业,公平清偿债权,一揽子化解债务。广西法院共对20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涉及执行案件5187件。

  “桂”在执行,暖企惠企,不负“企”望。聚焦特殊主体、关键市场要素清理,广西法院常态化开展涉金融债权清收专项工作,执结涉金融案件42621件,到位金额100.81亿元;加大涉案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处置力度,全区法院网拍土地、房产等财产44908件次,成交金额83.14亿元;与公安、检察、财政等部门协同作战,形成“打财断血”工作合力,依法处置、执行财产刑判项价值1.11亿元,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

  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执行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传递依法强制执行、善意文明执行的鲜明价值导向,展现执行工作的努力和担当,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借鉴参考。

  执行     目录 


1、广西某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指令执行+府院联动”快速处置大宗地产实现多赢

  2. 广西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 发挥集中执行优势解决跨域执行“骨头案”

  3. 罗某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执行案

  — 规避执行定罪有力推动停工楼盘整改复工

  4.南宁某景观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古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 预告处罚+限制高消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5.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船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 以资产抵押促成执行和解助力企业脱困重生

  6.石某等33人与北海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活封活扣+执行和解+信用修复”组合拳盘活企业

  7.广西柳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履行宽限期+反担保融资”破解涉企执行困局

  8.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 创新采取“云执行”“活封置换”措施保障执行到位

  9.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 通过“执转破”一揽子解决重大民生问题

  10.56名业主与广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

  —“执行转预重整”助力被执行企业楼盘复工

  广西某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等

  执行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经查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仅有在贺州市一宗面积98.6亩的商住用地,该案涉土地评估价值较高且地上存在多处违法占用的农民工活动板房、商铺、林木,经过一拍、二拍均无人竞拍,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对于当地政府而言,案涉土地长期闲置影响城市建设;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对被执行人而言,案涉土地未能处置造成资源浪费。鉴于涉案财产处置难度较大,为便于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自治区高级法院将案件指令财产所在地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方面,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渠道引进意向竞买人,同时执行法院做好与税务、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联动,消除土地过户等障碍;另一方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制作详细执行预案,执行法官多次上门释法,做好农民工活动板房、商铺、林木移植的腾退工作,最终活动板房、商铺、林木的所有人全部主动腾退。在做好上述工作基础上,执行法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2024年8月该地块以最高价2.27亿元竞买成功,成交后仅17天即完成土地过户,买受人表示高度赞许,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大宗地产价值较高,处置变现难度大,自治区高级法院充分发挥交叉执行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指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发挥府院联动优势,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渠道引进竞买人,并联动相关部门消除土地过户等障碍,高效处置大宗土地,既为当地引进优质企业助力经济发展,又偿还各方债权人债权1个多亿,实现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为今后此类案件处置提供了思路借鉴。

  广西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等

  被执行人: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柳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公司)因受疫情影响,近年来出现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停滞,企业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截至2023年5月,该企业涉执行案件共计30余件,分别由柳州市两级法院以及市外多家基层法院受理,未执行到位标的累计4000万余元。该系列案的执行主要存在三大阻力:一是地方产业发展的需求对锌业公司相关案件的执行间接产生阻力;二是当地被欠薪劳动者人数众多,对抗情绪较大;三是利害关系人行使异议权对执行进程带来阻力。为实质推进案件执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6件执行案件以“交叉执行”的方式,指定统一由柳南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执行法院充分发挥“交叉执行”优势,快速打破僵持局面。首先,充分沟通释法说理,共同研制最优方案。2023年9月,执行法院前往锌业公司勘察现场,向出租人、工人代表及其他关联主体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促使各方暂时搁置争议,由法院先处置不宜存放的生产原材料。该批材料及部分设备经过评估、拍卖,最终以172%的溢价率成交,极大增强了各方债权人的信心。其次,利用集中优势,平衡保护多方主体权益。将分散的案件统一执行后,执行法院通过对案件全局的深入分析判断,多次和各方债权人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提出兼顾各方权益的执行措施,最终赢得各方主体的配合。三是通过执破融合,以破促立。为避免被执行企业债务进一步扩大,执行法院与企业所在地法院及其他主体充分沟通,最终达成引导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致意见。通过破产程序,百余名劳动者依法取得优先分配权利,避免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讨薪事件,利害关系人撤回执行异议积极申报债权,有投资意向的外地公司亦积极参与洽谈,平等保护各方权利人权益。至此,该批跨域骨头案在“交叉执行”的优势下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执行各自为政的僵局,对于破除地方保护、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柳州中院通过将涉锌业公司的执行案件统一指定由柳南法院集中管辖,发挥上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管理优势,破除地方保护阻力,引导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使该批跨域执行“骨头案”顺利化解,既平等保护劳动者与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让被执行企业滞留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化重新配置,为当地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

  罗某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

  执行法院:合山市人民法院

  罗某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某分公司因在兴建某小区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向罗某某借款230万元。因无力偿还债务,罗某某将某分公司诉至法院。合山市人民法院依据罗某某的保全申请查封了该小区近28套房产。因深陷多角债务,涉该公司的诉讼案、信访案不断,某小区也因资金链断裂停工近十年,涉该公司的执行案件陷入“执行难”僵局。

  经梳理,涉某分公司案件共有31件,执行法院积极统筹谋划盘活该楼盘:一是梳理案情,查找矛盾源头。合山市法院梳理发现某分公司与罗某某的矛盾源于某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公司负责人左某明知案涉房产已被查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500万余元,收到房款282万余元后未用于偿还罗某某债权。二是依法惩戒,推进案件执行。2020年12月,合山市法院依法对某分公司擅自处置案涉查封房产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某分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左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但某分公司与左某均未履行罚款义务。为推动案件进展,2023年5月,合山市法院将左某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左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将左某起诉至法院。2023年9月,合山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司法强制威慑敦促楼盘整改。三是延伸职能,提振企业信心。为促进资金回笼,合山市法院积极动员某分公司筹措资金完成楼盘整改,并动员业主支付购房尾款。同时多次召集开发商与施工方商谈项目复建工程问题,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与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等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处置楼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后续建设监管、房产登记方面提供支持;协调金融机构为业主办理抵押贷款,在法院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对购房回款进行专项监管,严格资金审批,有效杜绝资金挪用风险。通过以上方式推动楼盘复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024年2月,该项目完成消防、管道设施等整改后,顺利通过竣工验收。2024年3月,业主向合山法院赠送锦旗致谢。截至2024年10月,已有九成业主拿到“房本”并安心入住,回款也将陆续用于偿还债务。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明知法院已查封案涉房产仍私自对外出售,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的坚定决心,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执行法院在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推动楼盘项目复工复建,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解决急难愁盼,对优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意义。

  南宁某景观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古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南宁某景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古某某

  执行法院:龙州县人民法院

  南宁某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景观公司)与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古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由某劳务公司向某景观公司支付工程款90104元及违约金,古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劳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向某景观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某景观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预限制消费通知书》、《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积极主动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同时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仍心存侥幸,坚称没有能力履行。执行法官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限制高消费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主办法官,表示愿意积极想办法履行债务,希望执行法院解除其名下的强制措施。半个月后,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将93001.87元执行案款主动存入其名下账户后告知执行法院进行扣划,最终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采取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会给被执行人带来不便和威慑。本案中,执行法院刚柔并济、先礼后兵,在发出督促预告文书收效甚微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船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船动公司

  执行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船动公司因无法偿还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借款,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林中院)快速高效的查封及法律震慑下,某船动公司主动配合调解,最终玉林中院主持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某船动公司欠某集团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3965.32万元。2022年11月,某船动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结合案件保全的经过,认为相较于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该案应该还有“最优解”。执行法官再次奔赴珠海,多方走访某船动公司上下游企业,了解后疫情时代国际航运行业市场发展前景,掌握该公司当时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实地调研,执行法官认为国际航运行业市场已经明显回暖,如果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某船动公司可能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届时不仅某集团公司初期的股权投资将完全无法兑现,甚至该集团公司后期的借款也得不到完全清偿。执行法官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时间换空间”的建议,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多轮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某船动公司同意将其核心资产抵押给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同意某船动公司分期十年偿还欠款。此后,某船动公司终于得以轻装上阵,把握住国际航运业发展的好时机,生产经营慢慢好转、扭亏为盈,某船动公司效益大幅提高。2024年10月,某船动公司在咨询执行法官意见后,决定提前十年一次性偿还某集团公司全部欠款1.57亿元。至此,双方纠缠数年的债务官司得以画上完美的句号,某集团公司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某船动公司也得以涅槃重生。

  【典型意义】

  对因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救治价值的困难企业,执行和解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本案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精准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由被执行企业将核心资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促成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做深做细矛盾化解工作,不仅帮助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渡过难关,也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传递了司法力度和温度。

  石某等33人与北海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石某等33人

  被执行人:北海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石某等33人向北海劳动人事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北海劳动人事仲裁委员经调解确认某科技公司应向石某等33人支付工资107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在支付20余万元工资后,无力再支付剩余部分,石某等33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某科技公司另因工程欠款、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类债务引发的相关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账户已被冻结,公司生产设备已被查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为妥善处理该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充分开展调查。执行团队多次实地调查,充分了解某科技公司公司存在的困难,发现该公司有稳定的原料采购来源,市场应用前景广阔,超级电容活性炭这一尖端产品技术更是打破国际垄断,填补国内空白。经过充分研究,北海中院决定全力推进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二是灵活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北海中院经过债权人同意,对某科技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对设备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同时将在海城区人民法院的34件涉及某碳材料公司的执行案件全部提级到北海中院统筹解决,并积极协调该公司继续筹措资金兑付剩余的85万余元员工工资。三是积极推进执行和解,修复企业信用。执行法院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反复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提出“放水养鱼”方案:通过修复某科技公司信用,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以便于清偿债务实现双赢。最终力促某碳材料公司与债权人实现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权人撤回了执行申请。2024年3月28日,某科技公司厂区沉寂了1年多的活化炉被重新点燃,某科技公司重返正常“赛道”运营。

  【典型意义】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坚实后盾。北海中院坚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担当作为,综合采用“活封活扣+执行和解+信用修复”等执行措施,推进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员工欠薪案件,以司法之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为企业点燃重生之路,实现“互利共赢”。

  广西柳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

  执行法院:城中区人民法院

  广西柳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中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及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114.2万元;某融资担保公司有权以某房开公司名下所有40套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某房开公司对某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城中法院对某房开公司银行账户中近20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除上述1114.2万元债务外,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房开公司在城中法院还存在4个执行案件,均以同样的40套房屋提供抵押以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债务数额总计4502.08万元。某房开公司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经营生产活动难以维持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但某融资担保公司希望直接扣划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拍卖其名下房产,尽快实现部分债权。

  为尽快妥善处理该案,城中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一是搭建沟通桥梁,争取履行宽限期。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多轮协调工作,充分沟通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的经营困境,推动执行和解,为该房开公司引入外部资金留下充裕时间。二是因企施策,提出“以反担保形式引入第三方资金融资偿债”的执行思路。制定“由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向第三方银行借款偿债,申请执行人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同时某房开公司又以其名下193套房屋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方案,既盘活了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的流动资金,又增强了申请执行人某融资担保公司的债权保障,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三是持续跟进,防止程序空转。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法院并未止步于调解,而是持续跟进、严格监督某房开公司的融资进度,确保融资款项的合规使用。最终某房开公司在成功融资后第一时间将5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本案中,执行法院面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之间的多重利益冲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引导被执行企业融资偿债,提出“以反担保形式引入第三方资金融资偿债”的执行思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破解了企业因案件执行无法继续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困局,又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办理与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稳定有机统一。

  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

  执行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应支付给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工程款14498915.45元及利息;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在上述范围内对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给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和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3428931.55元。

  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随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发现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名下有存款和不动产,执行法院在14580814.45元的范围内裁定冻结了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同时约谈该公司发现,该公司是一家较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承接着钦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和转化清洁电能的任务,若强制执行被冻结的存款,必然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影响整个城市的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执行法院转变传统的强制执行思维,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一是“云执行”促协商。针对双方企业位于不同省区,自执行立案到执行结案全过程、各节点,执行团队适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云执行”协商会议,协商制定还款方案,有效推进执行进程。二是“活封置换”助发展。经执行法院对钦州环保公司名下不动产的全面评估和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确定以“活封”同等价值厂房、机器设备的方式“替换”冻结银行存款的措施,确保钦州某环保公司的机器设备正常运作,公司资金正常流转。此后一年期间,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和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经营效能逐步好转,共主动分期履行1480万元。三是相互抵消促执结。2023年6月12日,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工期违约金3428931.55元本息或将该款项从其应付款项14498915.45元中予以抵扣。执行团队及时清算所涉工程款利息,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的债务履行方案得到了一致认可,抵扣后钦州某环保发电公司主动清偿剩余债务140余万元。至此,双方当事人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企业经营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面广,执行法院灵活运用“云执行”“活封置换”“抵消”等措施,帮助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信用优质的企业纾困解难,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解决了维护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和当地生态环境治理等利益冲突难题,对弘扬司法为民理念、助企纾困解难、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典型意义。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法院:江州区人民法院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736307.71元以及律师费2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查明某投资公司涉及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共155宗,尚未执行标的总额约为3.09亿元。某投资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为某小区尚未出售的不动产,即三栋楼房的地下室和一层商铺(含在建工程),且已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财产被其他法院挂网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由于某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案涉楼栋的地下停车场尚未施工完毕。此外,案涉楼栋的170多户是在“一户一表”(电表)、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极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付业主使用的,该小区时常因欠缴电费被供电单位拉闸停电。小区业主因停电等问题多次到市信访局、住建局集体上访,相关部门多次接访,但依旧难以彻底解决问题。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明显资不抵债,无力完成某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后续建设以及安装住户“一户一表”(电表),如果简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某投资公司的财产,只能清偿很小一部分债权,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区业主的诉求,不利于社会稳定,如若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引导某投资公司申请破产。在“执转破”案件审理期间,破产管理人依法拍卖处置了此前流拍的部分商铺,并成功引进社会投资,盘活被执行企业的存量资产,未建成的商铺和地下停车场、公共绿地已复工建设,“一户一表”安装建设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小区业主信访问题亦随之得到化解。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在本案中认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把民生放在首要位置,建立内外联动协调机制,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会商,通过“执转破”程序,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资产,引进社会投资盘活被执行人企业的存量资产,提高了破产财产价值,优先解决小区居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小区业主“多赢”的局面。

  56名业主与广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56名业主

  被执行人:广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法院:海城区人民法院

  广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开发建设某小区第五期项目,项目包括住宅、商铺、地下室车位。后实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项目于2020年停工。实业公司因无法按时交付房屋,被56名购房业主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城区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总计50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城区法院在研究案情时发现,如果按照传统的执行模式,简单拍卖实业公司剩余资产,将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和综合研判后认为,可尝试运用“执破融合”机制,助力危困企业纾困解难,并向56名购房业主提出建议,实业公司可以走“执行转预重整”的道路来盘活企业,最大程度实现所有购房业主的权益。后实业公司与50多户购房业主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北海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实业公司在执行阶段已经及时止损,项目体量较小,具备庭外重组的条件,且项目的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均一致同意预重整,符合预重整要求,遂裁定实业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广西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业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工作。2023年10月31日,实业公司预重整成功并依法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为推动项目复工续建,北海中院利用以往处置问题楼盘的成功经验,指导管理人将续建资金列入共益债务,引入金融投资机构投资,管理人经过与投资人广西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投资人最终决定投资1000万用于项目续建。获得资金支持后,管理人与项目原施工方北海市某建筑公司达成代建协议,项目工程续建施工队随后陆续入场。2024年5月16日,某小区第五期项目工地顺利举行复工仪式,助力企业重生和业主合法权益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融入破产审判理念,执行法院及时甄别、挽救具有发展潜力和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引导当事人将案件转入破产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工作,同时在法院的指导下引入第三方投资,成功盘活资产项目,助力被执行企业重生,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中国法制网摘编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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